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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转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责任编辑:李丽波发布时间:2016-02-29 10:24:12点击数:

长汽高专培字〔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科研)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并以我校为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成果每年申报与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特例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体系酌情议定奖励标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译著)、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应用、获奖科研成果、结题项目(课题)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论文奖

期刊论文仅限正刊,作者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被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及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四)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五)在国外学术刊物上以外文发表的论文及在中文核心期刊(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说明:此奖项不包括编著的教材及案例集。

第七条 著作奖

(一)专著每万字奖励800元,每部最高奖励20000元。

(二)编著、译著每万字奖励400元,每部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专利与成果应用奖

(一)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与科研成果奖

(一)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

(二)省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十条 结题项目(课题)奖

(一)国家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组织的)重大项目(课题)奖励20000元,重点项目(课题)奖励10000元,一般课题奖励5000元。

(二)省级(吉林省科技厅、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等组织的)重大项目(课题)奖励3000元,重点项目(课题)奖励2000元,一般课题奖励1000元。

(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奖励2000元;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吉林省高教学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奖励1000元。

第四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一条 各奖项以第一负责人为申报人。

第十二条 著作奖由著者本人为申报人。

第十三条 以我校为专利权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排名第一的发明人为申报人。

第十四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由第一发明人为申报人。

第十五条 申报人负责奖项举证。

第五章 奖金分配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项条件者,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申报人负责与合作成员协商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法操作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申报、登记由部门负责。认定、统计由培训学院(科研职教所)负责。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奖励一次,成果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申报日期截止为次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校培训学院(科研职教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废止《教育培训中心薪酬改革实施方案》(2006年10号文件)中关于科研奖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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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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